消费者与德洋整装于2016年12月18日对标的物(上海市静安区交城路399弄 49号101室)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开工时间2017年2月15日开工, 5月15日完成装修交房。当时在签订合同现场,大家都怀揣着一个美好愿望,不曾想到会有装修工程质量问题而导致违约,德洋负责人也现场表示肯定没问题,不会有质量问题或延期违约。所以就依照德洋当时的建议在合同上写明 50元一天的违约金。
结果在整个装修过程中,德洋的装修大小问题不断, 消费者接二连三的需要弥补德洋造成的问题, 最终到2017年7月16日,德洋才正式交房,比合同约定晚了整整2个月的时间。
所以现在消费者主张, 因为整个延期违约的原因都是德洋整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不断的返工,而不是消费者提出的新的需求, 所以延期违约的损失, 应由德洋整装来承担,共计11970.00人民币(主要是2个月的房租10600,加上其他修复材料的费用1370),整比费用有明确的收据材料。
可现在德洋对于这个违约责任坚持以50元一天的赔偿来计算,这就造成双方无法最终结算。
另外在德洋客户宣传单上有延期一天100的商业广告约盘,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存在欺骗消费者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