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8年4月与秋尊(上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属于原告位于浦东新区川沙妙境路5号502室房产的装饰装修合同,于同年5月初开工,至2019年1月竣工。原告在2019年5月搬进川沙妙境路5号502室居住不久,淋浴间外墙即出现起泡、掉皮、霉变等状况(可能淋浴间防水未做好),同时也殃及四层住户的主卧墙壁起泡、掉皮、发霉。
川沙妙境路5号502室装修出现质量问题后,经不间断的与秋尊(上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联系下,来维修过2次,然没根本解决渗水问题。2021年8月初至今又再联系过秋尊(上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主管、前台,也去了秋尊(上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浦东金港路299号19层的办公地反映装修存在的问题,要求其尽快解决问题,但秋尊(上海)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拖再拖,至今未派员来维修,因装修质量问题给原告及其4楼住户几年来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