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9日,投诉人(作为发包人、甲方)与上海筑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以下简称“筑洛公司”)共同签署《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885496)。约定由筑洛公司装修投诉人位于嘉定区的住房。合同价款36841.3元,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预算价)5%,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按实结算。工期为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2月6日。筑洛公司指派罗其兵(13761948264)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合同后附《装饰报价单》,列明了工程子项目和价格标准。
施工过程中,筑洛公司存在工人不能及时到位(主要是瓦工贴砖师傅)、延误工期、驻工地代表长期不在等情形,且在甲方人员反对的情况下,安排自己的泥工长期居住夜宿在房屋内(居住期间该泥工还到其他工地上干活)。
以上问题暂且不论,但投诉人保留就上述问题以及其他违约情形追究筑洛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2年1月15日,筑洛公司的罗其兵与投诉人的设计人员罗萌(施工过程中投诉人的履约代表)微信联系,要求支付尾款。罗萌认为整个工程还有未做项目(如窗帘盒、门套等)需要在结算时扣除,要求罗其兵写个未做项目的单子。沟通中,罗其兵态度恶劣,并对罗萌进行言语威胁:“你看着好吧,我随便你,反正我算好发给你,你要给就给,不给就算了。好吧,反正我以后就不在上海做了,反正我就把你毁了”、“我把你该拆的拆了,该敲的敲了”、“我发给你,随便你给不给,好吧,你不给,反正你自己看着办,反正你住在那里会知道”。
投诉人认为,双方根据合同对工程尾款进行结算,扣除未做项目属正常履约结款过程。筑洛公司罗其兵对发包人进行言语威胁,使发包人遭受心理压力,在这样的胁迫下,发包人将无法正常主张合同权利。希望依法处理,保障投诉人安全,消除威胁影响,确保合同结算的正常洽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