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5 月 12 日本人与该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公司部分承包本人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泾茉路 118 弄 9 号 102 室房产的二次装修事宜,合同初始预算金额为 50500 元,调整后预算总额 59000 元。装修期间,因该公司多次无故停工,负责人经常无法联系,本人通过多种办法终于在2021 年 8 月 24 日联系到负责人并就工程施工未完成事项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该公司有按时完成工程施工和支付“立邦刷新服务”刷漆工程款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本人按照该合同约定向该公司支56400 元。同时,另行支付了中央空调移机费及材料费 7220 元,新风系统线路维修费 340 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但该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支付立邦刷漆尾款,并且其所负责的电路存在多处隐患。本人已无法联系到该公司及其负责人。
电话呼叫记录1
电话呼叫记录2
电话呼叫记录3
补充协议3
补充协议2
补充协议1
补充协议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