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原告将汇仁馨苑4号1302扩阳台安装落地窗工程承包给上海安加建筑工程服务中心,11月15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5000元,(具体报价单见附件,其中主要一项落地窗7943元),施工日期为30天,合同起始日从11月16日起,11月15日签合同当日预付工程款7500元。合同执行后,被告以落地窗户未到货为由,一直没有施工。直到2020年12月5日才将落地窗口装好,经原告查验:落地窗材料与样品严重不符(展示样品规格为2MM断桥铝,合同报价1150元/米2安装现场使用的1.2MM的凤铝市场价格300元/米2,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原告提出异议后,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推脱。直到原告通过市民热线投诉。被告才承认是自己设计师笔误造成的,与原告方协商:由原告自行安装落地窗,被告安装的落地窗自己拆除,落地窗费用为3000元(被告报价是500元/m2)。由于对方设计师错误造成的,负主要责任,原告同意补给被告方1000元损失费,有录音为证。其他项目应该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并要求被告把增减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被告设计师于2020年12月12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增减项目的图片,部分增加项与原合同有重复部分,原告当日电告设计师对增减项提出质疑,但被告一直没做调整。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要求原告签字,同时停止施工。2020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设计师根据新增项目逐一审核并协商,原告已经把协商结果通过微信群告知相关人员,被告置之不理也不施工,故意导致工程延期,从装修开始到现在已壹月有余,只做了铲除墙体、打洞少数工作。造成原告不能按时入住,租房子造成额外经济损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