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拖延工期。本诉所指的装修工期从2017年2月10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8年7月中,隐蔽工程结束,支付第二期工程款后,施工彭丽祥队长给出一张材料、工时清单,要求合同款项外按他提供的清单再支付给彭丽祥83683.10元;我提出相应装修款项已按合同支付给缪斯公司,如有异议要求彭队长应向公司提出,由公司向我提出要求。因此公司开过两次沟通会,彭队长坚持按清单数额收款,我向公司提出,清单内容公司应核实,给出实测数值或相应证明文件等,再商议确定。直至今天,公司方和施工队都没给出具体的实测数据或相应的证明文件。期间施工队采取拖拉施工,按合同2018年10月31日应竣工交房。但至2018年11月18日才木工瓦工验收。直至2019年1月7日后续材料不安排进场也不安排人员施工,不知何时能完成,因此投诉1.繆斯公司组织管理不善任由其施工队故意拖延工期;2.缪斯公司放纵其雇佣人员向业主合同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