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9月与上海坊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委托乙方对黄浦区瞿溪路120弄20号301室进行装饰施工,约定工期自2016年9月25日开工,至2016年11月30日竣工,工期65天。但由于乙方的材料采购、工人安排、施工质量等种种原因,直到2017年5月6日才完成有条件的验收(验收单上注明墙面色差明显)。
由于工程严重逾期,本人所购买的部分大电器需要放置,因此在2017年春节时,在知会乙方的前提下,废止了装修专用钥匙。在进行合同结算时,乙方以此为由,无视验收单在2017年5月6日签署的事实,不肯按照合同约定(50元/每逾期一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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