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及理由:我与上海玉石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及《上海玉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报价表(合同副本)》日期为2016年7月2日,施工日期为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9月8日,因房管局交房原因故实际开工时期为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1月17日。 施工中无故停工,我多次联系装修法人王春林,他口头答应开工但未履行,无奈原告请求上海市徐汇区消费者保障协会调解,原告与被告2017年2月21在徐汇区消保委签订协议,当日支付被告所要工程增项款5500元,被告在收到款项后两周完成竣工,2017年3月6日施工队长又因工资拖欠为由停工,先已经超过约定两周竣工日期,单工期还有大半未完工,而原告一直在外住房过渡开销十分巨大。请求你会出面解决此事
人民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