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0日,甲方就南码头路1186弄5号102室装修,与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住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规定在4月15日开工。在合同签订时,甲方明确告知请乙方近期内将施工进度表发至乙方邮箱,乙方也明确承诺近期发送(开工前仍未收到)4月15日开工敲墙,甲方因部分空心墙部分未施工完毕,与乙方李正青总经理电话联系,李经理委派小察代表公司与我沟通。17日晚甲方与小察在房屋现场进行沟通,针对上述事宜小察当即表示没有问题,会尽快落实。4月19日,专门去了乙方公司总部,老李(负责人之一)当即表示,“我拍板,你放心,我一定搞定”的承诺。4月20日,小察来电称:“要求甲方4月23日防盗门安装”,甲方特地要求其预留洞口,按正常施工流程安排。4月23日上午9点半,小察来电称门洞尺寸不对,不能安装,要敲混凝土墙,另付200元,甲方无奈答应。下午装门,防盗门(内)左侧,留空隙4公分,固樑没有安装到位,(乙方无负责人到场),甲方当即提出异议。乙方小察电话表示其有事在外,要我先装门,当天会安排落实好,保证防盗门的牢固不变形(至今未做)。针对上述事情,甲方专程于4月25日晚7点半,上门约谈乙方负责人李正青,“要求停工整改,在一周内内,按合同规定和双方约定,①明确现场负责人;②提交工程进度表;③提交施工图。双方确认后,开始施工。乙方当日不能给与答复,要考虑一下,26日给与答复。为了避免矛盾激化,我以短信的方式给李总发消息,明确在一周内即5月1日,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补齐书面现场施工图、工程进度、现场负责人,我们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你觉得不能做,也请书面告知我,超过5月1日,我将视为您不再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