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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要闻】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试行条例

行业动态
2018-05-22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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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要闻】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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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由各专业分类的会员单位自愿组成,经协会批准后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遵守协会《章程》,充分发挥“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桥梁作用,为实现产业集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有力的支撑,为建设上海设计之都、时尚之都、品牌之都作出贡献。

第三条:协会对所有会员的服务性资源,原则上各专业委员会都具有平等共享的行使权利和义务,旨在共同把协会做强做大,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建立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组成的会员,应是经协会登记备案、主业基本同属一个行业或专业分类的会员单位。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组成的会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 30 家。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筹建时,应由发起单位牵头组织、若干企业响应,向协会书面提交《关于建立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报告》,报告须包含如下内容:

(一)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法律、法规、行规开展工作;

(二)建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组成企业名单和负责人姓名;

(四)制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等。

第七条: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关于建立专业委员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理事会决议。专业委员会成立的法定日期以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成立以后,协会将专业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提交市社团局备案,并在协会官网、会刊上公告。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建设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重要分支机构,承担着行业许多重要专业服务职责,是协会机制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必须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一般由“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决定,形成的决议报协会备案。协会秘书处领导班子对上述决议有异议的,有权予以发回并写明理由,经协会发回的决议立即失效。凡涉及专业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会员、协会实体利益或涉及与政府、社会、行业、企业关系利益的,决议前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协会预审,在协会秘书处领导班子同意的基础上再按照决议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专业委员会换届、召开会员大会,原则上与协会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相继同步。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由行业中骨干企业、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业代表担任;专业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须经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协会批准后予以任命;秘书长由主任聘免,并交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决定。协会秘书处领导班子有权决定直接免去主任及副主任职务,并要求专业委员会另行选举出人选后交协会批准后任命。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的基本职权:

(一)制订、修改“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听取、审议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和活动经费报告;

(三)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通过聘免秘书长的决定;

(四)审议专业委员会有关机构设置或有关撤销事项;

(五)按照协会《章程》和《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登记表》标准,审议专业委员会吸纳的新会员或退会的情况报告;

(六)主任会议是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会议行使大会通过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活动经费报告;

(二)制订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提出制订、修订“工作条例”及相关行规、行约的建议;

(四)向协会提出发展建议报告;

(五)按协会《章程》,审议通报会员入会、退会及除名情况,书面报协会认定备案;

(六)主任会议召开的次数,应根据各专业委员会的实际工作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十五条: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观念强,热爱本行业,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行业和社会责任,在企业中担任过重要职务,在行业中有较高的公信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化素养;

(二)企业创新实践居同行前列,综合竞争力较强;

(三)关心公益事业,支持协会重大活动,在行业中起引领作用;

(四)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任期四年,原则上与协会换届期同步;主任、副主任可连选连任,但主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五)专业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在主任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专业委员会备有一枚“专业委员会公章”,由协会秘书处保管。使用公章时,应按照协会用章用印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绩效分配

第十七条:专业委员会不设独立财务,所有的服务、咨询合法收入经费均归协会所有,并纳入协会财务部门统一记账、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协会专门为专业委员会建立经费收支台账,实行专款专用、核准审批、做账登记等方面的财务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主要经费来源:部分会费收入、企事业单位合法捐赠、在协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协会支持、有关政府部门扶持拨款的或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专业委员会所发生的活动经费用途,必须符合市社团局和协会《章程》规定。专业委员会举办活动需发生费用的,应事先向协会报告活动经费用途、预算;该经费报销时应写明用途、经办人签字等,经协会秘书长、秘书处分管负责人初审、常务副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为确立和发挥专业委员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专业委员会对外服务活动中的基本开支和秘书处日常工作的基本开支,协会决定对专业委员会实行“绩效分配机制”,具体如下:

(一)对吸收会员会费部分收入的分配

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和《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登记表》标准吸收新会员、收取会费的(“会费发票”由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来协会办理),从 2018 年 3 月份起,凡经专业委员会发展、吸收新入会的会员缴纳的会费,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收取后统一缴入协会财务,协会按该会费的 50%分配比例留作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专项活动经费;凡由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发展、吸收、维护的新会员,在以后每年对此负责催缴所得会费中,协会继续按该会费的 50%分配比例留作专

业委员会秘书处的专项活动经费。

(二)对会员单位合同文本购买的分配

为加强专业对口管理,协会编制的“施工合同”、“设计合同”和“监理合同”等,各专业委员会可向协会秘书处办理“合同文本”领取登记手续后指导会员单位购买使用。“合同文本”成本价先由协会财务从专业委员会账户中扣除。“合同文本”一律由协会统一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会员单位。其费用结算方式为:会员单位支付的“合同文本”费用收取后全部交协会财务,扣除合同文本及税收成本后,差价的 50%留作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专项活动经费。

(三)对其他服务活动项目收入的分配

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且不违反协会《章程》的情况下,专业委员会可根据行业、企业需求,经协会批准后开展相关的产业活动。凡以协会名义对内、对外开展产业交流活动所得的赞助、支持、服务、咨询等费用应全部交协会财务,专业委员会应向协会作具体成本核算,协会原则上在扣除该项活动成本后,按实际分配比例留作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专项活动经费。专业委员会通过创新开展一系列有利于行业发展活动而取得的效益,专业委员会应与协会进行成本核算,协会视具体实际确定绩效分配比例额度。

第五章 有关说明

第二十一条:上述专款专用经费,除必缴税收外,原则上用于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含税)、正常的办公开支、产业交流差旅补贴、外出活动交通费以及相关必要的接待用餐,所有经费开支以正规发票为凭据,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到协会办理报销手续。项目收支情况由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专管员做好台账记录,该专管员每个月的最后一周与协会财务部出纳核准对账后确认。经协会秘书长、秘书处分管负责人初审、常务副会长兼法定代表人批准,每季度末如在扣除相关费用报销后仍有剩余经费的,剩余部分经费可交付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作考核分配使用。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协会秘书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一致通过;2018 年 4 月 25 日至 30 日向协会理事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修改提案。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于 2018 年 5 月 2 日经协会会长签发批准后正式试行。

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2018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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