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本市将针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市场行为开展集中整治,重点聚焦5 项内容:施工单位班前签到、工资专户管理、建设单位人工费拨付、转包和违法分包整治,以及装饰装修工程许可。市安质监总站围绕每项整治重点,分别梳理明确了检查依据、检查方法、处置依据及处置要求,具体如下:
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建筑工人班前签到
检查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1〕4 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沪建规范联〔2025〕8 号)
《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5〕338 号)
检查方法
现场抽查施工作业建筑工人,查看实名制系统建筑工人班前签到情况,核查现场建筑工人是否全员录入实名信息、是否按规定落实班前签到。
比对实名制系统班前签到、实名信息录入与总包 / 分包单位考勤记录的现场人数,核查是否全员实名、是否按规签到。
处置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 版)》(沪建建管〔2024〕23 号)(四)2.(4)
处置要求
对违规施工总包、分包单位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对项目开具停工指令单,责令停工,对施工单位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按信用评价标准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扣除相应信用分。
二、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检查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 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沪建规范联〔2025〕8 号)
检查方法
查阅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付款申请单、请款汇总表、人工费拨付台账、银行回执,判断是否按月拨付。
查阅总包合同、拨付台账、银行回执、工资支付台账、银行代发记录,判断拨付数额是否满足合同约定与工资支付要求。
处置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
处置要求
对违规建设单位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对项目开具停工指令单,责令停工,对建设单位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及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检查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22〕5 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沪建规范联〔2025〕8 号)
《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5〕338 号)
检查方法
查阅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开设情况,判断是否按规定开户。
查阅银行代发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台账、班前签到及考勤,判断是否按月足额通过专户代发,是否跨项目混用专户、代发数额与实际严重不符。
核查专户注销前项目是否完工、是否拖欠工资、是否公示满 30 日。
处置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4 版)》(沪建建管〔2024〕23 号)(四)2.(5)
处置要求
对违规总包单位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对项目开具停工指令单,责令停工,处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扣除相应信用分。
四、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
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检查方法
看人员劳动关系:查阅管理人员台账,比对社保、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判定实际雇佣单位;查阅合同、工程例会资料,确认人员劳动关系。
看人员到岗履职:查阅实名制考勤、例会名单、项目经理带班记录、危大工程验收、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判断履职情况。
看资金和材料设备关联、企业资质:查阅分包合同,核对分包单位资质,判断是否分包给无相应资质单位。
处置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3〕4 号)附件 1:二(一)
处置要求
对涉转包 / 违法分包项目开具停工单或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
对涉事单位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改正。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处合同价款2% 以上 4% 以下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
转包 / 违法分包: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价款0.5% 以上 1% 以下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
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予以取缔,处合同价款2% 以上 4% 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 以上 10% 以下罚款,并对相关个人违法违规记分。
五、装饰装修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项目经理不到岗不履职
检查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52 号)第二条、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二十六条
检查方法
看施工记录及人员资料:核对施工日记、监理日志、开工令、现场文件签字时间与施工时间、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判断是否提前施工。
看项目经理到岗履职:查看实名制考勤、例会签到、带班记录、材料进场及质量验收记录,判断是否到岗履职、全过程管理。
处置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52 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处置要求
未取证擅自施工且仍未取证:开具停工单或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
责令建设、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合同价款1% 以上 2% 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 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 以上 10% 以下罚款,并违法违规记分。
注册执业人员违规: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改正、到岗履职,处1 万元以下罚款,并违法违规记分。
(引源-安质监党建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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