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家庭装饰活动,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筑装饰业与室内装饰业分工管理的规定(国办通[1992]31号)和《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装饰是室内装饰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居民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服务体系。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居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家庭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轻工主管部门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性和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协助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家庭装饰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过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居民应委托具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进行家庭装饰活动,以防止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八条家庭装饰主管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合作,开辟家庭装饰设计、施工和材料用品市场,建立方便群众的家庭装饰配套服务体系。
第九条家庭装饰活动一般应按咨询、设计、选材、预算、合同、施工、保修等程序进行,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创造优美、舒适、温馨的家居环境。
第十条家庭装饰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做好家庭装饰咨询服务工作,向消费者普及有关知识,宣传有关规定,推荐有关产品,介绍有关企业,帮助选择方案,引导健康消费。
第十一条家庭装饰工程应讲究室内设计艺术。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按不同风格的档次设计多种类型供居民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