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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制定《上海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1.0版)》

焦点新闻
2022-05-18
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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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制定《上海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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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总体部署,市防控办印发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定的《上海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1.0版)》,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本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实行闭环管理、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有力有序推进本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保障建筑工作逐步恢复施工。


二、适用范围

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除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复工复产,适用于本指引。

市重大工程建筑工地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全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复工复产统筹、监督和管理。

市、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建筑工地复工复产备案受理和监督检查。

属地区政府(或特定地区管委会)疫情防控部门牵头,全面指导复工复产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协助做好建筑工地返岗人员进场、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垃圾清运处理等工作。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属地政府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四、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主体。

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总包单位”)是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主体。

监理单位: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现场监管责任主体。

参建各方主要负责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


五、复工复产条件

制定复工方案: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总包单位、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成立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按照“一工地一方案”原则,编制复工方案。

落实现场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工地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必须驻场管理、到岗履职。因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履职的,由企业委派同等资质能力及以上的管理人员进驻管理。

工地场所准备:建筑工地实施封闭管理,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离,设置临时隔离点;由消毒人员进行全面消毒;出入口应布设场所码或“数字哨兵”,由专人24小时值守负责;配备额温枪、红外线测温仪或热成像测温仪。具备视频巡查的条件。

防疫物资准备:抗原检测试剂、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和75%酒精消毒湿巾/酒精棉球、物体表面消毒剂、免洗手消毒剂等防护和消毒用品储备至少一周用量;防护服、护目镜/防护面屏、一次性医用手套等防护物资充足。


六、复工复产办理流程

复工启动:建设单位委托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向受监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启动复工。市重大工程项目或实施“白名单”制度的行业,该项目需纳入“白名单”。申请启动复工的项目为疫情防控分类管控绿色工地的,受监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办理复工人员返岗通行证(简称复工证)。

关键岗位人员复工证办理:复工项目必须到岗履职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以及总包单位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关键岗位各1人可以办理复工证。返岗人员从其他工地流动到复工工地的,流出工地必须为绿色工地,从非工地返岗的,其所在楼栋应7天内无阳性检出。

复工返岗人员复工证通过工地实名制登记系统办理,其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由监理单位通过系统一并办理,施工单位人员由总包单位通过系统统一办理。

复工条件自查:建设单位牵头开展自查,并填写《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复工安全生产检查表》。工地自查完成后,总包单位负责人带班开展复查。

复工方案备案:复工条件自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复工方案和《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复工安全生产检查表》向受监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属地防控办进行备案。

备案核查:收到复工备案材料后,受监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属地防控办在3日内完成核查,符合复工条件的同意复工。

复工证继续办理和车辆通行证办理:同意复工的工地,可以继续在工地实名制登记系统中办理需返岗人员的复工证。返岗务工人员复工证24小时有效,失效后可以重新办理。

复工工地相关的企业,纳入车辆通行证“白名单”。

区建设管理部门、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收集、汇总受监复工工地相关企业车辆信息,上报市重大办办理相关车辆通行证,并建立管理制度督促相关单位严格做好车辆和人员管理。


七、人员返岗和流动管理

返岗人员

从其他工地流动到复工工地:流出工地总承包单位应当核验流出人员复工证,对流出人员的身份证和复工证拍照保存,确认流出工地为绿色工地,且与复工证上载明的居住地址一致后方可放行。

人员从非工地的居住地址返岗到复工工地:出行亮证,确认放行,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返岗人员进入工地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应用“场所码”或“数字哨兵”对返岗人员完成有关健康检验,并当场进行抗原检测。

抗原检测阴性的人员设置2天静默观察期,落实独立住宿和卫生条件。

工地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由总包单位在工地外落实酒店等相关场所实施静默。

静默观察期间进行“一日两测”,早上做抗原检测,下午做核酸检测。静默结束进入工地,应当采用点对点运输方式。

抗原检测阳性的人员第一时间上报属地街镇、属地防控办和受监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并在工地临时隔离点进行隔离。

区建设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复工工地相关的供应链、产业链、生活物资保障链上节点企业相关复工工作。

相关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向各自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复工。


八、复工期间管理要求

已复工的建筑工地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持续加强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管理。

封闭管理期间,加强员工日常监测和健康检测,按照规定开展核酸和抗原检测。

严格管控外来人员,如必需进入,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需现场抗原检测阴性。

生活生产物质进入工地前P须在出入口过渡区内完成消毒后方可进入工地,进入BII工地后由专人负责管理,沿10NOuI固定路线运输至固定区域内。

优化工作班组设置,采用最小化工作班组进行管理,较少不同班组间的流动接触。

严格宿舍区管理,严禁其他人员随意进出。

同一工作班组的人员尽量安排在同一区域居住。

受监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要定期对已复工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疫情防控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安全生成隐患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中止施工。


九、复工期间突发情况处理

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情况下的处置方案

加强应急演练

加强和属地政府沟通

建立阳性人员转运联络通道

复工后,工地现场人员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异常时应立即停工停产,并第一时间上报属地街镇/属地防控办/受监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异常人员立即安排至临时隔离点进行隔离,同时排摸相关密接人员,采取相应临时隔离措施


十、其他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参照《上海市重大工程建筑工地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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