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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质监总站发布2022年度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整治重点

焦点新闻
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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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筑牢安全红线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结合近期事故教训和各类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的隐患顽症,市安质监总站发布 2022 年度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整治重点。

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每周组织参建单位围绕整治重点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问题和销项两清单制度及相关排查整治档案;

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每月带班检查中应针对整治重点进行严格排查、严格整治,并留存相关书面资料;

各监督机构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区域整治重点,并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巡查等活动中重点监管和查处,对整改不力的应依法处置, 查处结果应与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考评以及文明工地查评挂钩,严肃监管氛围,加大查处力度;

各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整治情况上报总站,上报情况和整治力度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022 年度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整治重点


1. 混凝土装配式安装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中针对构件安装临时固定施工工艺技术和安全保证措施缺失。

检查依据:《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第二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第十二条。

检查方法:检查装配式、钢结构安装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中针对构件临时固定的施工技术和安全保证措施的描述情况。

处置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 37 号令)第三十二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置要求:

(1)专项施工方案中针对构件临时固定描述缺乏针对性,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整改;

(2)专项施工方案中针对构件临时固定描述缺失,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责令暂缓施工并限期整改,并对总包单位处以不低于 40000 元罚款,并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

(3)施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处 10 万以上 30 万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


2. 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等危大工程不按方案施工。

检查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第十六条。

检查方法:抽查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等危大工程(如现场无,可抽查已完工的危大工程档案资料),检查现场总高度设置、立杆间距设置、横杆步距设置、剪刀撑设置、扫地杆与封顶杆设置、连墙件类型设置等实际测量值与专项方案描述是否一致。

处置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处置要求:

(1)个别部位与专项方案要求不一致,开具整改单,要求限期整改;

(2)超过 3 种类型参数与方案要求明显不一致,开具局部暂缓指令单,要求暂缓施工,对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处不低于 25000 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

(3)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超过 3 种类型参数与方案要求明显不一致,除上述处置外,暂扣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


3. 正在施工的作业层临边洞口防护设置不及时。

检查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第十四条。

检查方法:抽查正在施工的作业层及其相邻一层外侧临边、层内洞口、电梯井防护等易发生高坠部位的防护设置情况。

处置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处置要求:

(1)个别不符合规定的,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整改;

(2)超过 3 处(含)以上临边、层内洞口、楼电梯井防护不符合规定,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责令暂缓施工限期整改,并对总包单位处以不低于 25000 元罚款,并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


4. 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包含且不限于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位装置、高度限位和施工升降机的高度极限限位、电缆导架等)定期维护保养并确保装置完好。

检查依据:《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沪住建规范〔2020〕4 号)第三十一条、《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建质安〔2021〕697 号)。

检查方法:现场抽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实体,检查塔式起重机力矩限位装置的铅封是否完好,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存在人为破坏痕迹。如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或外聘专家进行实体检查,应查看专家现场检查时留存的安全装置影像记录。若不具备现场实体检查条件,则对使用单位每月维保记录进行抽查,查看其维保记录。

处置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第三十条。

处置要求:

(1)安全保护装置尚能正常工作的,但存在维保、检查不到位情况的或者每月维保记录中针对安全保护装置存在部分缺失的,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改正;

(2)安全保护装置不能起到应有作用的、或保护装置铅封被破坏的、或存在人为故意调试致使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完全无起重设备维保记录内容的,开具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责令暂缓施工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以不低于 25000 元罚款,并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


5. 未按规定购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1〕567 号)。

检查方法:检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单(购买凭证)、发票等。

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1〕567 号)。

处置要求:

(1)2021 年 9 月 1 日前已开工项目未按规定购买建设工程安责险的,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改正;后续检查中发现仍未购买安责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2021 年 9 月 1 日后新开工项目未购买建设工程安责险的,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参建单位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

检查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通知》(沪建质安〔2021〕719 号)第二条第一款。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问题销项的资料。

处置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通知》(沪建质安〔2021〕719 号)第五条第三款。

处置要求:

(1)建设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问题销项资料无针对性,未涉及近期安全工作重点的,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限期整改;

(2)建设单位完全未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或逾期未整改的,要求暂缓施工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警示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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