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4万元买来的水晶灯是玻璃做的,陈先生将某灯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海淀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20日,陈先生花3.8万元购买了进口水晶球灯。后经检测,该产品是玻璃雕件。
陈先生认为灯具公司构成欺诈,要求判令某灯具公司双倍赔偿共计7.6万元。
灯具公司辩称,当天前来购买水晶灯的是两名女子,而不是陈先生。那两名女子再三要求在发票上写明水晶字样。由此可见,陈先生的行为是恶意的。
另外,灯具市场不是珠宝市场,陈先生将灯进行检测是不妥当的;陈先生购买的灯具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灯具公司在订货单备注栏内注明的“灯架18K工艺金,埃及进口水晶珠”字样,应为经营者对其所售商品质量状况的一种说明,其所提供的商品应与其所说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现根据鉴定结论说明,灯具公司所售商品为玻璃雕件,而非水晶制品,但却未向购买者予以充分告知。
法官提醒
商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于鉴定结论内容没有异议,而且称在灯具行业中水晶珠指的就是玻璃制品。
法院认为,商家不能以行业内部惯例对抗消费者,商家**商品时应向消费者予以充分告知,使消费者对产品性能、质量、材质、用途有明确的认识,做到明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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