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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工作会:5年内转让经济房由**回购
2007-10-01 00:00:00
在昨天召开的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大连市转发辽宁省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据此,相关部门将通过多个保障层次确保居民住房需求,即低保家庭由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由经济适用房、中等收入家庭由普通商品房、动迁居民由**补贴房或限价房加以保障。

[政策]

廉租住房不得全安排在城市边缘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此各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区域要合理,不得将其全部安排在城市边缘区域。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足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款额后,也可获得完全产权。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房由**按规定回购。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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