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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保护制度还要期待多久?
2009-03-18 13:53:00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报复证人、举报人案件10余年翻番,令人震惊。这也暴露出我国在保护证人、举报人方面制度建设的严重缺位,导致证人处于“戴着镣铐跳舞”的尴尬境地。如媒体报道,在宁波开小店的肖敬明,两年前为一起刑事案件作证,之后遭报复,不得不四处流亡。事实上,这种悲剧不是孤例。当证人保护制度严重滞后时,类似命运也就在所难免了。

早在1970年,美国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中就有具体的“**证人的保护措施”———“马歇尔项目”,规定“在每一个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用一切有用的方法为证人提供保护”。许多国家除了立法对证人进行保护,还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关。虽然我国对证人保护的规定并不是付之阙如,但缺憾的是对证人的保护机制不健全,侧重于事后保护,而事前、事中的全程保护存在欠缺;对泄露证人信息的问责力度还不够;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规。

在近年来的“两会”上,有关制定专门《举报人保护法》和《证人保护法》的提案或议案多次被提出,但这些建议的最终结局均如“泥牛入海”。

客观正直的举报人是“时代的良心”。对举报人的每一次报复,都是对社会正义的一次打击。所以,在力量上明显处于弱势的举报人,需要国家的公权力给予保护。如果证人、举报人的生存权利与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即使百姓都怀有一颗善良正义之心,但以后谁还敢冒着生命危险举报犯罪线索?我们必须认识到证人是维护法制的证人,证人之所以作证,是尽义务和对法律的信仰。因此,保护证人是法律必须承担起的公平正义。(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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