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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实施房屋装修核准制
2007-09-28 00:00:00

从7月10日起,南京市正式实施房屋装饰装修核准制。
据介绍,今年全市对6068万平方米房屋进行了安全大检查,共查出严重损坏房63.6万平方米,局险房11.6万平方米、整险房16.73万平方米,其中除部分因年久失修外,相当部分为长期私拆乱改造成。因此,南京市出台《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房屋使用中的四种禁止行为(包括住宅与非住宅、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用房、公房与私房等):拆除承重墙;拆除、破坏承重的梁、板、柱;降低底层室内标高建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并在全市实行房屋装饰装修方案核准制。

根据这一规定,危险房屋未经排险加固和维修的,不得装饰装修。业主对房屋进行简易装饰装修,不拆改任何结构和墙体、不明显增加荷载的,可以不申请核准,只需向房屋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或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其余房屋装饰装修开工时,业主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前往房屋所在区的受理站办理方案核准手续。受理站派专业人员挂牌上岗,在进行现场查勘、复核计算、方案审定后,发放核准书,业主须将该核准书在施工现场张贴,而审定人员也将及时回访核准后的装修现场,对超出核准范围的市房产监察机构进行查处。值得一提的是,因现在房屋多为多层和高层,在房屋结构上相互连接,如业主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另悉,市物价局对该项核准工作的收费标准也进行了核准。其中新建住房首次装修并主动申请的,按以下标准收费(均按每户建筑面积计算):60平方米以下的350元;61—80平方米的400元;81—100平方米的500元;101—150平方米的600元;151平方米以上的700元。凡经审核方案不予核准的,不收取任何费用,方案中只要有一项给予核准的,按标准收取审定费用。在装修过程中产权人、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市房产监察机构责令修复或赔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领取核准书擅自装修的,由房产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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